奥地利共和国国家元首
奥地利的总统是奥地利共和国的国家元首。虽然从理论上讲,宪法赋予了总统很大的权力,但实际上,总统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礼仪上和象征性的傀儡。
在奥匈帝国和1918年哈布斯堡王朝垮台后,总统办公室于1920年成立。作为国家元首,总统接替了制宪会议(后君主制的临时立法机构)的主席。最初打算由奥地利人民通过普选每六年直接选出,总统改为由立法联邦议会任命,直到1951年Theodor Krner成为第一个民选总统。自从实行普选以来,只有社会民主党和人民党提名的人当选为总统,除了绿党支持的现任总统亚历山大·范德贝伦。
总统任命总理、副总理、部长、国务卿和最高法院法官。总统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罢免总理和内阁。此外,总统将法案签署为法律,并有权解散国民委员会和州立法机构,与外国签署条约,通过紧急法令进行统治,并指挥武装部队。然而,这些总统权力中的大多数从未得到运用。此外,总统在奥地利的优先次序中排名第一,排在国家委员会主席团和总理之前。
总统的主要住所和工作场所是位于维也纳的霍夫堡皇宫的利奥波丁厅。
历史
在多民族的奥匈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崩溃之前,现在的奥地利共和国曾是君主政体的一部分,皇帝是其国家元首和行政长官。1917年末,帝国明显开始分裂,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分裂成几个独立的国家。
1918年10月21日,帝国委员会的成员代表帝国的德意志民族省份,为他们瘫痪的残余州组成了临时国民议会,并任命资深党魁卡尔·塞茨为三个基本平等的主席之一(1918年10月21日至1919年2月16日)。作为主席,他成为国务院的当然成员。1918年11月12日,根据国民议会的一项决议,国务院集体承担了国家元首的职能。
11月11日,皇帝查理一世宣布:“我放弃参与国家管理。同样,我已将奥地利政府的成员从他们的办公室中解救出来”。第二天,议会宣布德意志-奥地利共和国成立。议会主席(Seitz, Franz Dinghofer和Johann Nepomuk Hauser)继续担任代理国家元首,直到1919年3月4日制宪国民大会集体承担这些职能。塞茨(1919年3月5日- 1920年11月10日)是制宪议会唯一的总统。
卡尔·塞茨根据1920年10月1日的法律履行国家元首的职责,该法律将这些职责从1920年11月10日至第一任总统就职日(1920年12月9日)期间转交给“国民制宪会议的前总统”。由于奥地利在1920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奥地利宪法》之前尚未最后确定其将自己组织为联邦的决定,因此指称塞茨为总统是不准确的。奥地利的第一个Bundespr?sident是迈克尔·海因斯克,卡尔·塞茨的直接继任者。在一份相关的笔记中,许多流行的资料引用了1918年10月到1919年3月之间的某个或多或少随机的日期作为塞茨任期的开始。虽然其中大多数只是误导性的,但也有一些是明显错误的:即使塞茨在1918年10月被任命为临时国民大会的主席,他也不可能担任Bundesprsident,因为当时共和国还没有宣布成立。
宪法最初将奥地利定义为议会制共和国。最初,宪法本质上是议会主义的。两院制议会,即联邦议会,不仅拥有立法权,还拥有大量的行政权。总统由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他对联邦议会负责,他的角色几乎完全是仪式性的。特别是,他没有任命内阁的权力,这一权力保留给国家委员会,也没有解散国家委员会的权力。他对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也没有起到多大的实际影响。
总统的作用和性质是起草宪法期间达成妥协的结果。基督教社会党人想要一个像德国的总统一样拥有行政权力的总统。然而,社会民主党担心这样的总统会成为“替代皇帝”,他们宁愿国家委员会的总统兼任国家元首。最终,制宪者根据基督教社会党人的意愿设立了一个单独的总统职位。然而,为了安抚社会民主党,他甚至没有名义上的行政权力。正是在这一宪法框架下,迈克尔·海尼斯奇和威廉·米克拉斯分别于1920年12月9日和1928年12月10日就任。
然而,宪法规定的议会制度极不受欢迎,20世纪20年代出现了专制的海姆韦尔运动。海姆威尔赞成一种给予总统更多权力的制度。1929年12月7日,在来自海姆韦尔的不断增长的压力下,宪法被修改,赋予总统广泛的行政和立法权。虽然这些权力大部分是由部长行使的,但理论上总统现在拥有相当于总统制总统的权力。它还呼吁由普选产生,任期为6年。他还有权任命内阁。第一次选举定于1934年举行。然而,由于日益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所有政党都同意暂停选举,以支持Miklas由议会再次选举。
然而,仅仅三年后,祖国阵线——海姆韦尔和基督教社会党的联盟——就完全废除了奥地利的议会主义,并于1934年5月1日正式废除了宪法。取而代之的是一份集权/社团主义的文件,将权力集中在总理手中,而不是总统手中。威廉·米克拉斯(Wilhelm Miklas)被剥夺了他在1929年获得的权力,但他还是同意充当机构连续性的名义领袖。不过,他也并非完全无能为力;在德国合并危机期间,他对纳粹的要求进行了最强硬的抵抗。严格来说,他一直任职到1938年3月13日,这一天奥地利被纳粹德国吞并,因此失去了主权。
当奥地利在1945年4月27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时,组成临时政府的政党领导人决定不制定新宪法,而是回到1929年修订的1920年宪法。尽管这一修订在当时仍存在争议,但它是奥地利最新宪法框架的一部分,至少给了它一些急需的民主合法性形式。共产党领导人还担心,长时间的讨论可能会激怒当时控制维也纳的红军,从而强行实施共产党的统治。因此,5月1日重新颁布的宪法仍然包括要求总统进行普选的条款。然而,在1945年11月全国委员会选举之后,国民议会暂时中止了这一规定,并于12月20日任命卡尔·雷纳为奥地利的总统。这一问题的中止似乎主要是由于缺乏资金:没有人试图延长它,而且和蔼的70多岁的雷纳一直是受到普遍尊重的临时国家元首。从1951年雷纳的继任者西奥多·K?rner当选开始,所有总统实际上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选举
奥地利的总统由民众选举产生,任期六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投票向所有有资格在议会选举中投票的人开放,这实际上意味着所有16岁以上、未被判处一年以上监禁的奥地利公民都享有投票权。(即便如此,他们在从监狱释放六个月后重新获得了投票权。)
直到2011年10月1日,除了成员的任何判决或以前统治王朝的房子(君主制subversion的防范措施,主要针对哈普斯堡皇室的成员),任何人都有权投票选举全国委员会至少35岁是谁有资格获得总统的办公室。同时,由于乌尔里希·哈普斯堡-洛林根的倡议,在Wahlrechtsnderungsgesetz 2011(2011年选举权法修正案)中废除了统治或前统治王朝的例外。
总统由两轮选举产生。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即超过50%)的选票,那么就会进行第二轮投票,只有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参选。但是,宪法也规定,提名这两名候选人之一的团体可以在第二轮提名另一名候选人。如果只有一个候选人参加总统选举,那么选民就有机会在公民投票中选择接受或拒绝该候选人。
在任职期间,总统不能属于选举产生的机构或担任任何其他职位。
奥地利《宪法》第62条规定,总统必须在联邦议会出席的情况下宣誓或宣誓就职(尽管可以加入宗教宣誓):
“我庄严宣誓,我将忠实地遵守宪法和共和国的一切法律,并尽我所知和良心履行我的职责。”
权力与责任
总统的权力和责任主要由联邦宪法规定,额外的权力可以由联邦法规、司法解释和判例来界定。虽然奥地利的政治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可以与德国的相比,但奥地利的总统制度很难与德国的相比,而更与英国的君主制度相比;因为他们都是国家元首,可以任命政府首脑和他们的内阁,可以罢免政府首脑和他们的内阁,可以任命最高级别的政府官员,可以将法案签署为法律,并且是他们国家的军事总司令。
任命内阁
总统任命总理、副总理和部长,共同组成奥地利内阁。
奥地利人民至少每五年选举一次新的国民议会。国民委员会是议会的下院,比间接选举产生的上议院联邦委员会有更大的权力。在这样的选举之后,总统根据大会,指控赢得最多席位的政党的头号候选人组成新内阁。理论上,总统可以要求奥地利公民组建新内阁,但是,由于国民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不信任动议解散内阁,总统实际上有义务遵守公约。一旦选举的胜利者被要求组建内阁,他们应该起草一份包括所有内阁成员的“部长名单”。在起草这样一份名单时,负责编制的人通常会获得总理职位。由于一个政党很少在全国委员会中拥有绝对多数席位,他们必须找到一个联盟伙伴来建立一个政治稳定的内阁;联合执政的初级政党的领导人通常要求担任副总理。部长办公室的提名和国务卿的职位(然而,这些职位不是内阁的正式组成部分)由联盟伙伴在随后的全面谈判中指定。一旦部长名单起草完成,就会提交给总统。总统可以接受名单,拒绝它,拒绝个人提名,或者拒绝它并指控其他人组成内阁。如果名单被接受,总统将在接受名单几天后举行的就职仪式上正式任命总理、副总理、大臣和国务卿。
到目前为止,总统拒绝任命内阁候选人的情况只有三次。卡尔·雷纳否认重新任命一名涉嫌腐败的部长。托马斯 克莱斯蒂尔拒绝任命两名部长;其中一人涉及刑事案件,另一人在选举前因发表极端主义和仇外言论而经常受到注意。1953年,西奥多·Krner总统拒绝了总理利奥波德·菲格尔任命内阁的要求,独立联邦将成为联盟伙伴。
解散内阁
总统可以在任何时候随意解散总理或整个内阁。然而,内阁成员只能在财政大臣的建议下由总统解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生过强行罢免全体内阁的事情。当总理恩格尔伯特·Dollfu?废除宪法,建立独裁的奥地利联邦州时,威廉·米克拉斯总统并没有利用这一权力。
违反意愿罢免部长的情况只发生过一次,那就是总理塞巴斯蒂安·库尔茨(Sebastian Kurz)要求总统亚历山大·范德贝伦(Alexander Van der Bellen)罢免内政部长赫伯特·克科尔(Herbert Kickl)。随后的伊比沙岛事件和可能崩溃的内阁,Kickl迅速任命彼得Goldgruber——与他关系密切——公安局长的办公室,将无限期地授予他直接操作控制绝大多数奥地利执法机构。亚历山大·范德贝伦总统拒绝批准对戈德格鲁伯的任命,从而阻止了他就任总统。此前,为了避免在过渡时期进行高层任命,召开了一个大会。
任命联邦和州官员
从官方和法律的角度来看,总统任命联邦政府的所有官员,而不仅仅是内阁成员和最高法院的法官。这包括所有的军官和士兵,所有的法官,以及所有的普通官员和官僚。然而,在实践中,这种任命的权力被授予部长和他们的下属,尽管最高级别的政府官员总是由总统亲自任命。
由于各州州长不仅是其各自州的行政长官,而且也是该州联邦政府的主要代表,所以总统在各州议会选举州长后,对所有州长进行宣誓。
签署法案使之成为法律
四位总统的签名。
作为奥地利的国家公证员,总统将法案签署为法律。签署法案成为法律是总统的宪法授权义务,而不是自由裁量权;它不能与美国的总统否决权或英国的皇家准将相提并论。以国家公证员的身份,总统审查为颁布一项立法而进行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宪法。如果总统发现该法案以违宪的方式制定,总统将被迫否决他们的签名,从而推翻该法案。所有联邦层面的法案,无论它们是否影响成文法或甚至是宪法,都必须由总统签署才能生效。
总统一般不核实制定的法规是否符合宪法;一旦法令生效并受到法律挑战,宪法法院就会对其进行裁决。关于总统责任审查范围的司法解释也各不相同,有些人认为,如果颁布的法规的条款毫无疑问是违宪的,总统可以拒绝签署。总统海因茨·菲舍尔(Heinz Fischer)为此开创了先例,他拒绝将一项包含有追溯效力的刑事条款的法规签署为法律;这是唯一一次有总统拒绝签字。
一旦一项法案被提交到议会,它必须以必要的法定人数通过国家委员会,并由联邦委员会批准成为“颁布”。法案颁布后,由财政大臣将其提交给总统。总统然后签署法案使之成为法律(如果它是根据宪法要求制定的)。财政大臣随后会签,然后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该法案,最终使其生效。
如果总统拒绝签署任何或特定的法案成为法律——不明显或直接违反宪法,总统可能由联邦议会弹劾前宪法法院,然后被删除从办公室到信念没有他们的宪法责任。
解散国家部分理事会
总统得应内阁之要求解散国民议会,但以同样理由,只能解散一次。由总统解散国民议会的法律后果与议会自行解散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总统终止立法期间,国民议会立即解散,因而丧失行动能力。但是,在新当选的全国委员会召开会议之前,全国委员会主要委员会常设小组委员会仍然是一个紧急机构。在此之前,根据内阁的请求并征得主要委员会常设小组委员会的同意,b0可发布紧急法令。在自我解散的情况下,旧的国民议会一直开会,直到选出新的国民议会为止。
到目前为止,只有总统威廉·米克拉斯(Wilhelm Miklas)利用了这一权力,此前基督教社民党(Christian Social Party)失去了联盟伙伴,因此失去了议会的多数席位。
溶解状态的饮食
总统得经内阁之请求及联邦议会之同意,解散各州议会。然而,由于相同的原因,总统只能这样做一次;就像解散国家委员会一样。联邦委员会必须以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解散。要解散国会的州的代表团不得参加表决。
州议会的解散被认为是对联邦制的侵犯,因为国家政府直接干预国家事务。与总统解散国民委员会一样,被解散的州议会在新选举之前被认为是无行为能力的。这一权力从未被任何总统使用过。
法令的统治
在发生危机时,总统有权通过紧急法令进行统治。宪法规定:
"在国民议会未开会期且无法及时召开的情况下,应内阁的要求并经国民议会主要委员会常务小组委员会的同意,为避免对公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总统有权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条例”。
这种紧急状态法令不影响主要由《联邦宪法》和《基本人权》组成的《宪法》以及任何其他重要法律规定。一旦全国委员会再次开会,它应立即批准或废止现行紧急法令。靠法令来统治的权力还从来没有实行过。
法院
总统受委托执行宪法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而这种执行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辖。执行请求由法院本身提交给总统。宪法赋予总统广泛的执行权力。执法管辖权可以包括州和联邦当局(这包括武装部队和执法机构)以及一个州或共和国的整体。行使执行权时,本局对有关机关取得直接的业务控制权。如果一个联邦机关或整个共和国受到影响,总统不需要副署。
任命大法官
总统任命总统,副总统,另外6名法官和3名宪法法院的替代法官的内阁提名;此外,总统任命三名法官和两名替代法官由国家委员会提名,三名法官和一名替代法官由联邦委员会提名。总统还任命总统、两名副总统、14名审判长和43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总统,副总统,主审法官和最高行政法院的后续法官的内阁提名,所有成员期待总统和副总统由法院自己推荐到内阁。
总统是奥地利的首席外交官,可以与外国谈判和签署条约;有些条约需要国民议会的同意。
当奥地利加入欧盟时,总统托马斯·克莱斯蒂尔(Thomas kle斯蒂尔)和总理弗朗茨基(Franz Vranitzky)在欧洲理事会中代表奥地利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最终,财政大臣的观点占了上风,这主要是出于法律和实践方面的原因。然而,克莱斯蒂尔总统辩称,他只是把这种代表权委托给了总理。
总统是奥地利武装部队的总司令,这一角色源于1929年的宪法修正案。虽然对修正案的解释没有一致的司法或学术共识,但这一作用被广泛认为是一项关键的保留权利。
宪法第80条规定了如何管理军队。该条第1款规定,“总统对武装部队拥有最高指挥权”,第2款规定,“如果总统不维持防卫法所规定的对军队的处置权,责任部长(国防部长)应在内阁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保持处置权力。”第3条规定,“对军队的指挥权力应由责任部长(国防部长)行使”。
因此,《宪法》区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军事权力:“指挥权力”(=Befehlsgewalt),它授予一个人发出口头或书面指示的简单权利;“处置权”(=Verfügungsgewalt),授权定义武装部队或其个别单位的结构、任务和任务;以及“最高命令”(=Oberbefehl),它将一个人提升到指挥链的顶峰。后者(第1条给出的总统)尤其模棱两可和不确定;然而,大多数宪法学者认为,总统,以这种能力,可以行使作战指挥和控制武装部队,因此也将高于国防部长。
由于从未有总统使用过这种权力,因此从未建立过法律先例。军队的日常运作由国防部长管理,国防部长被广泛认为是军队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武装部队的使用和部署的关键决定通常由内阁作为一个整体作出。
历史上,总统作为总司令,继承了奥地利皇帝作为奥匈帝国最高军事统帅的地位。1918年哈布斯堡王朝垮台后,新成立的国家委员会的主要委员会开始成为武装部队的主要决策机构。1929年,基督教社民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最高军事指挥权从主要委员会转交给总统,以便在奥地利推进法西斯主义。